人民警察是法律的执行者、捍卫者
配合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
是每个公民的义务
但有少数人法律意识淡薄
在民警执法时无理取闹
甚至对民警恶言相向、出手伤人
阻碍民警执法
最终受到法律的制裁
近日
永定公安分局治安大队
查处一起袭警案
抓获嫌疑人
黄某某(男,61岁,张家界市慈利县人)
黄某(女,36岁,永定区人)
黄某某(女,30岁,张家界市慈利县人)
有力维护了民辅警的合法权益
8月30日15时许
治安大队接到指令
称南庄坪派出所民警在接处警大厅接警时
被报警人员殴打
请求处理
随后
治安大队立即将3人依法传唤至执法办案区
开展调查工作
经查
黄某某等3人因对南庄坪派出所
关于案件管辖权答复意见不满
语言粗硬,行为举止挑衅
南庄坪派出所民警
上前做劝导、解释工作时
黄某某等3人突然情绪激动,挥手袭击民警
造成两位民警头部、手部等不同程度受伤
经讯问
黄某某等3人对自己袭警的行为供认不讳
目前
黄某某等3人已被依法刑事拘留
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分局党委闻讯后,第一时间看望慰问因公受伤民警,传达分局党委的关心和关怀。询问其受伤及治疗情况,对其在工作中表现出的认真负责、勇于担当的敬业精神给予充分肯定和高度赞扬。同时嘱咐在今后的执法执勤过程中一定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切实保障自身安全。
什么是“袭警”行为?
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的“暴力袭击”,应当以袭警罪追究刑事责任:
(一)撕咬、拳击、肘击、踢踹、掌掴、掐颈、抱摔、拖拽、冲撞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的肢体动作的;
(二)攻击民警头部、脸部、裆部等要害部位的;
(三)对民警投掷石块、手机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的物品的;
(四)实施打砸、毁坏、抢夺民警正在使用的警用车辆、警械等警用装备,并危及民警人身安全的;
(五)其他明显、主动的攻击行为。
实施暴力袭警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
(一)使用枪支、管制刀具等凶器或者危险物品袭警的;
(二)驾驶机动车冲撞、碾轧、拖拽、剐蹭民警的;
(三)实施其他严重袭警行为的。
有下列行为之一,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虽未实施暴力袭击,但以实施暴力相威胁;
(二)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协助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警务辅助人员;
(三)实施打砸、毁坏民警正在使用的警用车辆、警械、执法记录仪、警务通、对讲机等警用装备,造成较大数额财产损失的;
(四)采用其他方法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
永定公安提醒
法律底线不容逾越,执法权威不容挑衅。配合人民警察执法,是每一位公民应尽的义务,在面对人民警察执法时,应当积极主动配合,共同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切勿因一时冲动,暴力抗法,挑战国家法律尊严、挑衅人民警察执法权威,否则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来源:红网张家界站
作者:郭颖
编辑:舒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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