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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永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一批“民生领域”执法典型案例(第一批)
2024-07-17 21:15:00 字号:

红网时刻新闻通讯员 伍辉宝 报道

2023年末至2024年上半年,张家界市永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持续深入,突出“保安全”“反欺诈”主题,重点聚焦食品安全等领域,充分发挥执法办案集成效应,严厉查办了一批违法案件,大力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更好地服务质量发展。

案例一:张家界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头盔案

2023年12月4日,张家界市永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张家界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头盔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67796元。

2023年9月19日,张家界市永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科技公司进行了“交通顽瘴痼疾”集中整治监督检查,发现其经营场所内摆放有多辆“共享电动车”,电动车大灯下面塑料筐内配置的有头盔。另外执法人员还对该科技公司“共享电动车”停车点进行了检查,发现停车点摆放的有处以正常运行状态的“共享电动车”且也配置了头盔,上述头盔产品标识的内容为“产品名称:智能头盔,产品种类:B类,执行标准: T/ZJBE001-2020,产品型号:YKTZNTK02A,头盔质量:450+10g,生产日期:2023/5/05,产品批号: 20230505001”,该科技公司经营场所共享电动车配置的头盔与停车点停放“共享电动车”使用的头盔属于同批次的产品,该头盔外壳表面未见任何反光材质,不符合《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GB811-2022)的要求。经查,该科技公司于2023年2月20日、6月12日分两次从亚科特(天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68元每顶价格采购上述批次智能头盔产品1100顶,现在继续使用上述批次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智能头盔共有997顶,耗损103顶。因上述智能头盔未单独收费,且重复使用,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该科技公司提供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头盔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张家界市永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六十二条之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二:张家界市永定区某山泉水厂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饮用桶装山泉水案

2024年2月6日,张家界市永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张家界市永定区某山泉水厂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山泉水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12000元。

2023年10月24日,张家界市永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对张家界市永定区某桶装水经营部经营的饮用桶装山泉水进行了抽检,该饮用桶装山泉水生产厂家为张家界市永定区某山泉水厂。2023年11月17日张家界市永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检验结果,经抽样检验,该山泉水厂生产经营的饮用桶装山泉水铜绿假单细胞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GB19298-2014)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水厂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饮用桶装山泉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张家界市永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三:张家界市永定区某鲜鱼经营部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计量器具案

2024年3月28日,张家界市永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张家界市永定区某鲜鱼经营部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作弊的计量器具2台、没收违法所得16336.80元、罚款1000元。

2024年1月21日,张家界市永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 “年关守护2024”民生计量监督检查工作中,会同张家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对该鲜鱼经营部进行了监督检查,发现该鲜鱼经营部经营场所内有处于使用状态的电子计价秤两台,执法人员放置2kg的标准砝码称重,两台电子计价秤均读数显示为2.4kg,误差率达20%。经执法人员对两台电子计价秤断电重启后放置2kg的标准砝码称重,两台电子计价秤均读数显示为2kg,再按电子计价秤键盘中的9键和去皮键后,两台电子计价秤均读数显示为2.4kg,多次反复操作结果一致,执法人员遂对两台计量器具实施扣押措施,后并立案调查。经查,该鲜鱼经营部以增加收入为目的,从2023年12月1日开始使用上述两台计量器具欺骗消费者,每次称重均高于实际重量,截至案发之日,共获取利润16336.80元。该鲜鱼经营部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

张家界市永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之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四:张家界市永定区某供销服务部经营掺假掺杂食品案

2024年6月14日,张家界市永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张家界市永定区某供销服务部经营掺假掺杂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掺假掺杂深山老野葛粉27盒、没收违法所得3724.80元、罚款10000元。

2024年4月25日,张家界市永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消费者举报,张家界市永定区某供销服务部销售的“深山老野葛粉”涉嫌掺假掺杂,要求依法查处。2024年4月25日,张家界市永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委托青岛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上述产品进行检测。2024年5月14日,检测机构出具了检测报告(报告编号:A2240242550101001C):检测结果序号3,木薯成分检出,检出限,1%,检测方法,SN/T5522.2-2023。经查,该供销服务部售卖的“深山老葛粉”从某食品有限公司购进的,从2023年6月开业到2024年2月该供销服务部共购进了125盒“深山老葛粉”,购进价18元每盒,销售价56.80元每盒,共获利3724.80元为获违法所得。该供销服务部经营掺假掺杂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张家界市永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来源:红网张家界站

作者:伍辉宝

编辑:胡小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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