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张家界5月4日讯(通讯员 胡家榆)近日,永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12345转办的一名游客与酒店之间的住宿消费纠纷,投诉人称在携程网上的某精品酒店,以单价430元/间,共计860元的价格预定了4月30日2间房间,该酒店位于张家界市永定区官黎坪居委会,现因五一期间堵车,导致无法按时到酒店办理入住,经与酒店方协商办理退房退款事宜,酒店方表示不予退款。因此,向相关部门投诉,要求为其维权,办理退房退款事宜。
接到投诉后,2023年4月29日晚上10点10分左右,处理投诉工作人员通过电话联系当事人双方进行了调查了解,得知并非投诉方路上堵车,导致无法正常办理入住。而是投诉方已于2023年4月29日白天现场与被投诉方酒店协商,将投诉方网上预订的4月30日入住时间,改签为4月29日入住,并且已经办理入住。29日晚上9点左右,投诉方想取消入住,要求全额退还房费860元,酒店方认为投诉临时取消入住,且时间已经太晚,投诉方所订购的房间也无法再卖出,给其造成了损失,故要求投诉方支付200元违约金,然后原房费退还投诉方,投诉方当时以微信转账的方式给酒店方支付了200元违约金。但是,投诉方认为自己没有入住,酒店方不该收取200元违约金,因此,要求退还全部房款。
了解情况以后,处理投诉工作人员本着自愿、平等、公平的调处原则,经过耐心细致地给当事人双方做工作,最后双方当事人意见达成一致,由酒店方扣除100元违约金,退还剩下的房费,760元,双方均无异议。
该事件中,投诉方并非路上堵车,耽误正常入住酒店,而是因投诉方自己的原因,现场与酒店方协商,将本来30日的酒店入住时间改为29日,过后又想退房,因退房时间太晚,给酒店方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当酒店方要求其支付200元的违约金的时候,投诉方已经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了200元违约金,证明投诉方当时也是认可了商家收违约金,但是事后,投诉方又向职能部门投诉,要求退还全部款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之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交易,都应当诚实守信,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我们既要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应维护经营者的守法经营。
来源:红网张家界站
作者:胡家榆
编辑:舒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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