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通讯员 唐丽君 报道
3月30日,慈利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失火罪案,被告人田某因焚烧火土粪引发山林火灾,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2年9月6日17时许,被告人田某带锄头和打火机在自家屋后挖地种萝卜时,将玉米秸秆和杂草堆在一起,覆盖上一层土后用打火机点燃烧火土粪,因口渴回家喝水后返回,看到玉米秸秆火星将旁边田坎上的杂草点燃后往山上蔓延,引发山林起火。经鉴定,本次森林火灾过火总面积2.1945 公顷(32.9175 亩),其中有林地面积2.1542 公顷(32.313 亩),森林类别为省级公益林。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田某违反国家森林防火法规,野外用火过失引发森林火灾,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又是一年青草绿,又是一年清明时。在此呼吁广大群众,在清明回乡祭祖的同时,要严格树立森林防火意识,减少和杜绝森林火灾的发生,勿因无心之失,酿终生悔恨。
法官普法:“失火罪” 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是一种以过失酿成火灾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我国刑法规定:犯失火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来源:红网张家界站
作者:唐丽君
编辑:胡小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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