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毒工作事关国家安危、民族兴衰、人民福祉。近年来,张家界法院持续保持对毒品犯罪严打高压态势,依法严惩毒品犯罪,深入推进禁毒人民战争,切实筑牢全民禁毒防线。在“6·26”国际禁毒日之际,现发布5个打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震慑与法治引领作用,以案释法、以案明纪,教育引导广大群众认清毒品危害,自觉抵制毒品诱惑。
01
庹某贩卖毒品案
——毒贩零星贩卖冰毒(甲基苯丙胺),依法予以惩处
【基本案情】
2025年1月至2025年6月期间,被告人庹某从杨某、李某(均已判决)处购买冰毒后,先后在张家界市永定区向王某零包贩卖冰毒10次。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庹某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庹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庹某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典型的贩卖毒品案件,毒品严重侵蚀群众身心健康、扰乱社会治安秩序、滋生各类违法犯罪,社会危害性极大。人民法院坚持对毒品犯罪从严惩处刑事政策,精准适用法律,对被告人依法定罪量刑,严厉打击毒品犯罪。本案裁判彰显了我国厉行禁毒、依法严惩毒品犯罪的坚定立场,严厉震慑职业毒贩、零星毒贩人员,斩断本地毒品流通链条。同时以案释法,强化全民禁毒法治意识,警示社会公众认清毒品危害,助力净化辖区社会治安环境,筑牢全民禁毒防线,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02
王某等贩卖、运输毒品案
——对毒品再犯、累犯,依法从严从重惩处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甲和被告人王某乙在监狱服刑相识,出狱后二人取得联系。2025年2月至2025年4月期间,王某甲先后三次向王某乙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约97克,收取毒资共计6万元。
2024年6月至2025年4月期间,王某乙将从上线处购买的甲基苯丙胺,先后86次贩卖给李某甲,从中非法获利。王某乙在收到李某甲的毒资后,当面交付毒品,或将毒品藏匿在隐蔽处再拍摄藏匿位置视频发给李某甲,由其自行取货。
2025年2月以来,被告人李某乙在明知王某乙贩卖毒品的情况下,为蹭吸或者获取免费毒品,根据王某乙的安排为其保管毒品,按照其要求分包毒品,多次投放毒品并将藏匿毒品位置拍摄成视频后微信发给王某乙,由王某乙再转发给下线,为王某乙贩卖毒品提供帮助。
2024年6月至2025年4月期间,被告人李某甲从王某乙、杨某(另案处理)等上线处购买甲基苯丙胺后,贩卖给庹某、朱某、谭某、张某等人,共计贩卖89次,从中赚取差价。被告人朱某、谭某、张某各自将在李某甲处购买的甲基苯丙胺再贩卖给下线。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被告人王某乙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李某乙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李某甲、谭某、张某贩卖、运输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朱某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
被告人王某甲、被告人王某乙、朱某分别曾因运输毒品罪、贩卖毒品罪判过刑,又分别再犯贩卖、运输毒品罪,贩卖毒品罪,属于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甲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乙实施的贩卖、运输毒品犯罪与被告人王某甲是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乙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李某乙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被告人王某乙、李某甲、谭某、张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在庭审后表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甲在执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又犯新罪,应当将尚未执行的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与本罪所判处的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予以并罚。被告人违法所得的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本案查获扣押的毒品,应当予以没收。
据此,对被告人王某甲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与尚未执行完毕的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七个月十四日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七个月十四日,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对被告人王某乙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对被告人李某乙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对被告人李某甲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一万元;对被告人朱某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对被告人谭某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八千元;对被告人张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五千元。
【典型意义】
毒品对于公民、社会乃至国家的危害极大,司法机关坚持毒品溯源、深挖源头,努力实现全链条打击。曾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七节规定的毒品犯罪的,系毒品再犯。在本案中,三名被告人系毒品再犯,其中一名被告人且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人民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悔罪态度,对二名主犯均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对一名从犯判处六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对其他被告人判处五年六个月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既体现了人民法院对于打击毒品犯罪的鲜明立场,也贯彻落实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03
朱某容留他人吸毒案
——容留吸食含咪酯类等列管的新型麻精药品电子烟,应以容留他人吸毒罪惩处
【基本案情】
2025年6月,被告人朱某与曾某三次前往常德市购买含有咪酯类的电子烟油后,二人返回朱某家中将购买的电子烟油吸食。经鉴定,朱某毛发检出依托咪酯和美托咪酯,曾某毛发检出美托咪酯。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朱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据此判决,被告人朱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打击伪装成电子烟的新型麻精药品涉毒犯罪的典型案例。涉案电子烟被检测出依托咪酯和美托咪酯,均属于国家列管的第二类精神药品,依法认定为新型毒品,吸食极易损伤神经系统,诱发肇事肇祸风险。被告人与他人共谋购买涉案电子烟,并容留他人在自己家吸食,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上头电子烟”绝非普通“电子烟”,该案严厉震慑新型毒品末端违法链条,破除大众对“电子烟无害”的误区,警示群众切勿因猎奇而触碰新型毒品。
04
覃某等人教唆、欺骗、容留未成年人吸毒案
——欺骗、教唆未成年人、开房供未成年人吸食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应以涉毒犯罪依法惩处
【基本案情】
2025年1月19日凌晨,被告人覃某、周某、陈某商议去桑植县陈家河镇开房吸食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俗称“烟弹”、“弹弹儿”),陈某、周某为寻求刺激邀约未成年人向某、王某一同前往。途中,陈某问向某是否吸食电子烟,向某问电子烟是什么东西,覃某称电子烟是“好吃的”,后覃某与周某在陈家河镇购买了2个电子烟。2时35分许,覃某、陈某、周某、向某、王某来到桑植县陈家河镇某宾馆,在宾馆前台等待办理入住手续期间,陈某、周某劝说向某、王某吸食电子烟并对她们进行投喂,覃某在旁做了吸食示范,并称“电子烟是吸的不是喝的”,后向某、王某吸食了电子烟。入住宾馆后,覃某与周某、向某、王某一同在房间内又吸食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经检测,覃某、周某、向某、王某均呈依托咪酯(阳性)。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覃某、周某、陈某欺骗、教唆未成年人吸食毒品,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被告人覃某提供场所供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在教唆他人吸毒的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均是主犯,应当按照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但被告人覃某所起的作用小于被告人周某、陈某。三被告人教唆未成年人吸食毒品,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覃某、陈某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覃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容留他人吸毒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具有自首和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覃某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
据此,对被告人覃某以犯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以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对被告人周某以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对被告人陈某以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依法严惩利用新型毒品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典型案例。在犯罪手法认定方面,本案精准揭示了当前新型毒品向青少年渗透的典型行为模式。被告人利用未成年人难以识别“上头电子烟”实为依托咪酯毒品的认知盲区,先以“好吃的”话术进行欺骗,再针对未成年人不会吸食电子烟的状况,以“是吸的不是喝的”等方式手把手教唆吸食方法,形成“欺骗+教唆”递进结合的犯罪手段。人民法院准确穿透“电子烟”伪装,依法认定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的构成要件,为同类依托咪酯新型毒品案件的罪名认定和证据审查提供了清晰裁判指引。在从严惩处方面,本案充分彰显了人民法院对侵害未成年人毒品犯罪“零容忍”的司法立场。被告人专门针对心智尚未成熟、辨识能力不足的未成年人实施毒品犯罪,致使未成年人在被蒙蔽状态下吸食,社会危害性远超一般毒品犯罪。
05
张某、熊某贩卖、运输毒品案
——明知曲马多复合剂被列入精神药品管理后仍继续售卖,应以贩卖毒品罪依法惩处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起,被告人张某从他人处购买氨酚曲马多片后加价售出以赚取差价。2023年7月,张某在得知氨酚曲马多片被列入国家二类精神药品管控后,为谋取利益仍继续售卖。2023年7月至2024年1月间,张某先后贩卖氨酚曲马多片146次,累计获利约34000元。被告人熊某同样明知氨酚曲马多片被列入国家二类精神药品管控,为赚取差价从张某手中购买氨酚曲马多片后将部分贩卖给他人,2023年11月至12月,熊某先后贩卖氨酚曲马多片6次,累计获利230元和8包黄色芙蓉王香烟。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熊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贩卖毒品,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张某、熊某到案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积极退缴违法所得。据此,对被告人张某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对被告人熊某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典型意义】
我国对新型毒品一直采取的是“发现一类、列管一类、打击一类”的原则,以动态列管应对毒品动态翻新。2023年7月1日我国将曲马多复合剂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进行管理,本案的被告人在2023年7月1日前就多次售卖曲马多复合剂,2023年7月1日以后在明知曲马多复合剂被列入毒品管控后仍不收手,最终受到法律的严惩。这起案例警示涉毒人员:新型物质被国家列入毒品管控后,就适用我国刑法关于毒品犯罪的相关规定,一经发现,从严惩处,不会因为是新型物质而从轻处罚。
来源:红网
作者:张家界中院刑事审判团队
编辑:廖秋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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