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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财产可供执行?还有“第三人到期债权”这一招
2020-10-30 21:56:24 字号:

无财产可供执行?还有“第三人到期债权”这一招

红网时刻张家界10月30日讯(通讯员 何莉 姚璐)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能通过到期债权执行?近日,永定区人民法院针对无可供财产执行的被执行人,巧用执行措施,依法执行其到期债权,维护了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

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市永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张家界某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行政非诉一案, 永定区法院于2020年8月28日向被执行人张家界某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干警在“四查”工作中,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该公司已申请破产。

但是,为了切实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执行法官并没有放弃,经过多次奔波多方工作,通过约谈被执行人发现了还有第三人到期债权的线索。执行法官及时调整执行策略,根据被执行人提供的线索设法与第三人代某取得了联系,向她释法明理,详细阐释其协助执行的法律主体身份及其拒不协助执行的法律后果,随后区法院依法向债权人下达了《履行到期债权通知书》,并告知其如对到期债权有异议,可向法院提出,逾期未提异议又不履行的将被强制执行。

经过多方工作,在法院的主持下,10月14日,第三人代某履行了到期债务,该笔款项则直接成为被执行人向申请人履行的支付义务,案件顺利执结。

法官说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该他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申请执行人请求对异议部分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利害关系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处理。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权,该他人予以否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来源:红网张家界站

作者:何莉 姚璐

编辑:王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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