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应征青年综合素质考评及择优定兵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定兵工作的科学合理、公正透明,杜绝廉洁征兵问题发生,进一步提高征兵工作质量效益,根据国防部征兵办公室《征兵“五率”考评暂行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综合素质考评及择优定兵,是指对体检和政治考核“双合格”的应征青年,通过对其学历层次、政策倾斜、表彰荣誉、入伍意愿、身体条件、役前训练(男兵)、体能面试(女兵)等指标进行量化考评,依托《择优定兵辅助决策系统》确定定兵顺序和选择去向的活动。
第三条 综合素质考评及择优定兵,坚持综合衡量、精确量化、客观公正、阳光公开的原则,实现定兵工作由定性为主向定量与定性相结合转变,最大限度减少自由裁量空间。
第四条 综合素质考评由县市区征兵办公室牵头组织,地方公安、教育、纪检监察等部门和基层武装部,以及廉洁征兵监督员共同参与。
学历层次、政策倾斜、表彰荣誉相关指标由征兵办会同公安、教育、扶贫办等部门审核认定,通常结合政治考核进行;身体条件、入伍意愿和役前训练(男兵)相关指标由县市区征兵办公室组织认定考评。男兵的定兵由县市区征兵办公室组织。女兵的综合素质考评和定兵由市州征兵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五条 综合素质考评证明材料由应征青年自行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其中原件备查、复印件备案,一般结合政治考核和走访调查进行。提供无效证明或未按时提供证明材料的,该评分项目不予认可或不予加分。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以政治考核不合格论处,实行一票否决。
第六条 参加综合素质考评的应征青年,其考评成绩基准分为30分,考评项目采取加分制。其中,学历层次按实际得分计;政策倾斜、表彰荣誉、入伍意愿和专业技能项目得分不得超过该项总分;役前训练(男兵)考评由县市区征兵办公室组成3至5人的考评小组,根据参训人员基本素养、适应能力和体能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得分低于18分的直接予以淘汰,不参加后续定兵环节。体能面试(女兵)不设最低限制分,依据参加人员考评总成绩择优定兵。
第七条 参加役前训练考评合格的应征青年应当填写兵员去向志愿。志愿分为提前批和普通批志愿。提前批志愿为各类条件兵、进疆进藏、其它艰苦地区(省征兵办公室分配兵员指标时一并明确)等去向,普通批志愿为其它去向。填报提前批志愿的也可填报普通批志愿。填报普通批志愿,必须涵盖分配该县市区的所有非提前批志愿的去向,少填为无效志愿。
考评成绩和填报志愿应及时录入《择优定兵辅助决策系统》。
第八条 应征青年综合素质考评成绩是确定定兵顺序的基本依据。定兵按照先提前批后普通批的顺序,依托《择优定兵辅助决策系统》进行,定兵预案由该系统打印生成。
第九条 提前批定兵由县市区征兵办公室会同接兵部队,根据应征青年体检政考结论、综合素质考评成绩、志愿填报情况综合衡量确定。
第十条 提前批定兵结束后,由县市区征兵办公室根据普通批征集任务和考评成绩排序等额确定普通批定兵名单。因考评成绩相同出现定兵名单末尾名次并列,导致普通批定兵名单超过该批征集任务数的,由县市区征兵办公室结合基层推荐意见和青年现实表现择优确定进入定兵名单人选。
普通批定兵名单确定后,按照分数优先兼顾志愿的原则进行兵员去向确定。分数相同的,依次按照学历层次、入伍意愿、表彰荣誉、政策倾斜、役前训练(女兵为体能面试)、身体条件、专业技能所得成绩确定优先定兵次序。据此仍不能确定定兵次序的,按照身高、年龄的顺序依次定兵,身高高的、年龄大的优先定兵。
第十一条 综合素质考评成绩和所填报志愿应由应征青年本人签字确认,一般结合役前训练(男兵)或体能面试(女兵)进行。
《择优定兵辅助决策系统》生成的定兵预案,应有廉洁征兵监督员、应征青年家长代表现场监督,并签字确定。条件兵定兵预案还应有接兵部队代表签字。
第十二条 定兵会议应当在上述定兵过程结束后召开,重点听取征兵办公室对定兵原则、定兵流程与异议处理建议,以及特殊问题解决办法等方面的汇报,研究解决重大疑难问题,审定定兵预案。
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择优定兵辅助决策系统》定兵预案的,应提交定兵会议审定并在系统中进行修改。定兵会议后,发现预定新兵不符合征集条件的,按照分数高低从已经参加役前训练且符合相应身体、政治条件的应征青年中依次递补。
第十三条 综合素质考评及择优定兵落实情况,作为评选先进、表彰奖励的重要依据。对执行本办法不严格、定兵去向变动较多的单位,“五率”考评一票否决,并作为廉洁征兵重点督查单位。
因个人原因不服从定兵安排的应征青年,取消应征资格。
第十四条 各市州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结合实际,制定本级考评实施细则,加强征兵工作动态管理、跟踪督导,确保各项工作末端落实。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由湖南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负责解释。
来源:红网张家界站
作者:张家界军分区动员处
编辑:王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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