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张家界11月20日讯(通讯员 胡石友 康倩)近日,武陵源交警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如干问题意见》之规定,决定对驾驶人赵某某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9年8月18日16时25分,赵某某驾驶湘GXXXXX普通二轮摩托车自西向东沿省道306线行驶至省道306线454公里400米处路段时与同向行驶的由金某某驾驶的湘AXXXXX小型轿车发生刮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张家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事故民警赶赴现场后,发现赵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遂将赵某某带至武陵源区人民医院提取其静脉血样,经鉴定:赵某某静脉血样乙醇含量的平均值为211.4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交警部门温馨提醒广大驾驶员:在家人朋友聚会推杯换盏之时,切记不要抱有侥幸心理,坚决杜绝酒驾醉驾,自觉遵守交通法规,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来源:红网张家界站
作者:胡石友 康倩
编辑:王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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