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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视窗】慈利一男子河道非法采砂,屡教不改被刑拘
2019-03-16 13:22:34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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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网时刻张家界3月16日讯(通讯员 慈公)近日,慈利县公安局收到慈利县水利局关于甘堰乡李某非法采砂一案的案件移送函。

接到移送函后,慈利县公安局高度重视,迅速组织法制大队、旅游警察大队、许家坊派出所进行专题研究,决定由许家坊派出所迅速介入该案进行调查,旅游警察大队、法制大队等职能部门全力协助。

在调查过程中,涉嫌非法采矿罪的嫌疑人李某迫于压力,主动来到许家坊派出所投案自首,并如实交待了其自2018年4月以来多次在慈利县甘堰乡东方红村岗垭组河床内非法采砂,且经慈利县水利局及政府相关人员多次采取以口头制止、下达停工通知、并进行两次行政处罚等依法制止措施后,仍未停止非法采砂行为的犯罪事实。

3月14日,涉嫌非法采矿罪的嫌疑人李某已被慈利县公安局依法予以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当中。

张家界是大鲵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非法采砂行为严重危害生态环境。自河长制全面推行以来,慈利县公安局严格落实河长制的相关要求,密切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对破坏河库环境、影响公共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予以打击,并取得一定成效。

河道治理,久久为功,我们一直在行动!

相关法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的;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杆植物的;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

(二)在堤防、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

(三)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工程安全标准整治河道或者修建水工程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四)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

(五)未经批准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以及开采地下资源或者进行考古发掘的;

(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围垦湖泊、河流的;

(七)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

(八)汛期违反防汛指挥部的规定或者指令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三条:【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实施非法采矿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十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在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采矿,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者在禁采区、禁采期内采矿,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五万元至十五万元以上的;

(三)二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采矿行为的;

(四)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非法采矿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

(二)造成生态环境特别严重损害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四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和本解释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

(一)依据相关规定应当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

(二)依据相关规定应当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既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又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虽不具有本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但严重影响河势稳定,危害防洪安全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来源:慈利公安

作者:慈公

编辑:文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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