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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季行动】冲动行事不可取!一男子故意损坏财物被拘!

冲动是魔鬼

在情绪激动时做出的举动

往往会让人悔不当初

近日

永定公安阳湖坪派出所

破获1起故意损坏公私财物案

自夏季治安打击整治行动开展以来,永定公安紧密结合夏季治安规律特点,以“零容忍”的态度,严打各类违法犯罪,全面净化社会治安环境,以实际行动提升辖区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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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阳湖坪派出所接到李先生报警称,其车辆的两后胎在永定区阳湖坪镇前社村被他人故意损毁。接警后,阳湖坪派出所民辅警赶到现场,经过系列调查,发现王某有作案嫌疑。2024年09月20日11时许,在张家界市永定区崇文办事处一出租屋内将王某依法传唤至公安机关进行调查。经询问,王某对自己为图一时泄愤故意损坏财物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王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

警方提醒

切勿冲动!

不要因个人情绪而采取

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等极端行为

不但没解决问题

反而令自己身陷囹圄

得不偿失

民警提醒

知法、懂法、守法

应是全社会的共识

广大市民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共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来源:永定公安

作者:郭颖

编辑:胡小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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