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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出台住宅小区地下车位(库)不动产登记暂行办法

张家界市中心城区住宅小区地下车位(库)

不动产登记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市中心城区住宅小区地下车位(库)权利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产权管理办法》《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张家界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下车位(库)主要是指张家界市中心城区范围内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结合地面建筑物一并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的地下汽车停车位(械式停车位除外)。

第三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地下车位(库)的土地使用权、规划管理和不动产登记等工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地下车位(库)的工程建设管理、预(现)售合同备案等工作。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地下人防车位确认等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张家界市税务局负责地下车位(库)税费的征缴工作。

第四条 地下车位(库)占用地下空间的使用条件,应在行政划拨决定书、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未明确约定但经规划批准配建的地下车位(库)不再要求开发建设单位补签地下空间出让合同、补交地下空间土地出让金、不记载分摊土地面积。配建地下车位(库)共享地表使用权的,按地表使用权已约定的土地性质、用途、年限等条件保持一致予以登记。多用途国有建设用地范围内配建地下车位(库),其土地用途按地表使用权已约定的土地用途予以登记,使用期限按地表使用权已约定的土地的最长使用年限予以登记。

第五条 地下车位(库)以“个”划分定着物单元,每个定着物单元应有明确的界址点、界线和编号,标注车位尺寸、套内面积和分摊面积,车位尺寸和面积应符合设计规范,与所在国有建设用地宗地设为一个不动产登记单元。

第六条 申请配建地下车位(库)首次登记的,原则上与地上建筑物一并申请。单独申请配建地下车位(库)首次登记的,应提交配建地下车位(库)符合规划和竣工验收材料、权籍调查报告、税费缴纳凭证等材料。

第七条 配建地下车位(库)转让(包含出售、附赠)的,应遵守车位转让的法律规定。

第八条 地上建筑物所有权已办理转移登记,其所有权人因购买等实际使用配建地下车位(库),该地下车位(库)已办理首次登记的,由转让双方持购买合同、税费缴纳凭证申请办理地下车位(库)转移登记。该地下车位(库)未办理首次登记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提供配建地下车位(库)符合规划和竣工验收材料、权籍调查报告等,完成首次登记、转移登记。

第九条 对经依法批准,将原有地下空间改建、扩建、改用为地下车位(库)申请登记的,还应提供改建、扩建、改用后的建设工程符合规划和竣工验收等材料。

第十条 地下车位(库)登记时,不动产登记簿及权属证书上用途均应记载为“车库/车位”。属人防车位的,在不动产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战时人防工程,不得改变主体结构,不得毁坏、拆除人防设备设施”字样。

地下车位(库)所有权人可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包括抵押、租赁等他项权利。

第十一条 地下空间用途为地下物资仓储、配套设施用房、纯商业地产、单建地下车位(库)等建(构)筑物的不动产登记,地下空间使用条件有明确约定或政策规定的按其约定或规定办理,无明确约定或政策规定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各区县可参照执行。

2022年8月1日

来源:张家界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编辑:胡小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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